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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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兴华兴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兴华兴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80元,由被告成都兴华兴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