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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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繁城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成都繁城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34837元及利息(以70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此款应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则应支付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以711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此款应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则应支付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以711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此款应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则应支付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以7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此款应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则应支付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以319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此款应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则应支付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以323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此款应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则应支付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成都繁城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对上述***应承担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向成都繁城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成都繁城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