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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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伊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11,891,494.5元; 二、被告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1,891,494.5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湖北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1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湖北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348元,由被告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