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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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光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6316.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案鉴定费2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