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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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截至2020年5月9日信用卡本金94857.91元、利息(包括复利)11024.79元、违约金5391.45元、消费手续费2344.11元,共计113618.26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