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汇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彦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恒力矿业有限公司
大冶市市场管理局
武汉中钢中南炉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武汉中钢中南炉料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人民币1900000元(以5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4年4月11日暂算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损失为1900000元),合计人民币6900000元;逾期未付按年利率6%标准赔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数额为基数,从2020年8月11日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中钢中南炉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51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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