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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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1585.84元,退还保证金282000元; 限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货款2061585.8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保证金28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6.24元,减半收取13178.12元,由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3.78元,由被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277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