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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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62131.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62131.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82元(被上诉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7591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408元、被上诉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74元;鉴定费47796元(被上诉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126元、被上诉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82元(上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408元、被上诉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