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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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路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晟丰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南方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南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路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南昌路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35元,由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南方分公司负担78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