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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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53780.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7月23日的利息7201.9元、罚息8871.43元、复利1655.48元;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53780.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7201.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3%上浮50%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但被告***应归还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