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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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 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7,177.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5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10,000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47,177.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负担1,22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5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36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