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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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604%计算;自2017年12月1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685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656.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计150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