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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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越秀(武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越秀(武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872元。 申请费7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