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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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江汉化工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先以自己管理的财产向武汉江汉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906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7月1日起,以欠付合同款194906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河南省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8元,由被告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