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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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88301.86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75723.6元,合计364025.46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计币3384元,由被告南昌圆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240104000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