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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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星广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胜康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市星广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胜康塑料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货款319,118.5元及利息(利息以319,11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7月4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6.78元,财产保全费2,465.59元,合计8,552.37元,由被告武汉市星广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