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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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伊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之前的欠付违约金20250元,并自2018年2日起,以11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四、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之前的欠付违约金8250元,并自2018年2日起,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五、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之前的欠付违约金3663元,并自2018年2日起,以366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77元,由上诉人***、***、***负担5213元,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6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2元,由上诉人***、***、***负担1793元(已预交3260元),上诉人***、***、***多预交的146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29元(已预交4662元),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