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伊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之前的欠付违约金20250元,并自2018年2日起,以11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四、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之前的欠付违约金8250元,并自2018年2日起,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五、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1月之前的欠付违约金3663元,并自2018年2日起,以366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77元,由上诉人***、***、***负担5213元,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6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2元,由上诉人***、***、***负担1793元(已预交3260元),上诉人***、***、***多预交的146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29元(已预交4662元),上诉人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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