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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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杭州艾蒲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艾蒲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61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61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从2020年8月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3元,由原告***负担647元,被告杭州艾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636元。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收款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28××××4863,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