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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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8)浙8601执异1号民事裁定书; 二、在(2018)浙8601民初598号案件中,停止对车架号(车牌号)为LYC2CJ715G0000145(浙A7××××)、LYC2CJ712G0000068(浙A3××××)、LYC2CJ712G0000071(浙A5××××)、LYC2CJ712G0000085(浙A7××××)、LYC2CJ710G0000148(浙A7××××)、LYC2CJ713G0000077(浙A7××××)、LYC2CJ719G0000150(浙A8××××)、LYC2CJ718G0000611(浙AI××××)、LYC2CJ710G0000179(浙A7××××)、LYC2CJ715G0000615(浙AO××××)车辆的执行; 三、驳回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德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德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