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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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借款本金3093612.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利息(含罚息、复利)11071.2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2019年9月21日,此后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330201201701855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1756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38元,减半收取158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1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