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凯莹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杭州凯莹电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0万元。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凯莹电子有限公司以所欠出资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杭州凯莹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杭州凯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应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