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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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中海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O111民初1158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罗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顺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负责人王孟,总经理。 营业场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8号5栋物业中心。 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鸥,行政总裁。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八道豪威科技大厦7A。 被告云南中海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00号云南城投大厦A座3-2号。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斌、陈夏露,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管”)、云南中海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城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三被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4月1日与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中海城投开发的中海半岛华府52栋负一层的商铺,原告承租后正常对商铺进行装修以用于经营超市,装修完毕原告进齐各项货物并定于2017年7月1日开业,但在2017年6月27日晚原告所承租商铺的排水管道、墙体内部等部位有大量排水灌入原告所经营的超市内,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及时联系被告。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中海城投及涉案房屋建设施工方的人员到达现场并确认超市淹水系该商铺线管设计建造等问题造成的倒灌,与原告一起组织人员进行排水抢险,但灌水情况过于严重导致电路设施毁坏无法继续抢修,本次灌水导致超市内的商品、物件及设备严重毁损。2017年6月29日,在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中海城投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对超市损失的货物进行了现场清点,两被告对原告清点的损失货物的数量与种类都予以认可,同时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和被告中海城投称原告超市灌水系其施工方原因导致,将来由其扣留的施工方质保金进行赔偿,先对该商铺的管线进行重新整修后开业经营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同意后重新装修了商铺,购置了新的监控等设备,组织人员整修、陈列货物进行营业。被告虽多次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诉请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水淹商铺造成的超市商品损失770,288元,监控、收银等设备损失113,160元,装修、货柜损失350,000元,赔偿原告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为恢复超市经营支出的人工费173,200元。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欲证实原告***与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中海半岛华府52栋负一层的商铺,租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2、现场照片,欲证实2017年6月27日晚原告所承租商铺的排水管道、墙体内部等部位有大量排水灌入原告所经营的超市内,超市内的物件、设备、商品大量被淹毁;3、情况说明及录音资料,欲证实原告与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中海城投于6月29日三方组织人员对超市损失的货物进行清点并予以记录,此后三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4、和和平生活超市半岛华府店进货单据(附统计表)及损失清单,欲证实截止2017年6月27日,原告***经营的和和平生活超市半岛华府店已经进入不少于2,201,538.76元的货物,原告因淹水造成的货物损失共计770,288元;5、和和平生活超市装修协议及收据,欲证实淹水造成超市内装修损坏,原告为恢复装修共支出350,000元;6、合同及收款收据,欲证实淹水造成超市内的监控、收银设备毁坏,原告安装设备共支出113,160元;7、工资表,欲证实淹水后,原告安排工人为清理淹水现场以及恢复超市经营共支出人工费173,200元。 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质证并答辩称:涉案中海半岛华府52栋负一层商铺系由被告中海城投建设并委托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经营管理,由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用作经营超市。2017年6月27日,因天降暴雨,雨水倒灌入超市,造成超市的财物被淹,但并非如原告所诉系被告的原因或施工方的原因所致,当日降水量较大,同时不排除原告装修改变和堵塞了管线等原因,三被告对淹水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事故发生后,亦未如原告所诉被告认可原告的损失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针对其答辩及质证向本院提交关于中海环湖花园商品出租的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初充协议及佣金支付承诺书,欲证实三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与原告的租赁合同关系。 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与被告中海城投共同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欲证实涉案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设计或者建造问题,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交付给原告***的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瑕疵。 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同时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助抢险照片,欲证实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并帮助原告抢险和减少损失,同时欲证实原告超市进水区域仅为粮油区,其他部位并未被水淹。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被告中海城投系中海环湖花园小区(又名中海半岛华府)的开发商,于2017年1月3日委托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对小区商铺进行招商管理,该物业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是被告中海物管的分公司,领取有营业执照。2017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海物管昆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中海半岛华府52栋负一层商铺1481.25平方米作为经营使用,租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免租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合同签订后,2017年6月27日晚19:30分左右,因降雨量过大,原告***承租的该负一层商铺被雨水倒灌涌入造成淹水事件。事件发生后,原告***自行组织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并继续经营该商铺至2019年。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淹水事件的原因及责任;2、此次淹水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蓉 人民陪审员吴兰珍 人民陪审员周蓓蕾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晶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