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775739.22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73299.9元,并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由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2元,由被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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