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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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泰林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弘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351号 广西泰林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弘凰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泰林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弘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81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弘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30450.87元,开户行、账户:中国银行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622367260545,实际冻结28397.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281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