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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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云华迪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云华迪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73364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11日的逾期罚息21500.2元; 二、由被告***、***、昆明云华迪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以借款本金7336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由被告***、***、昆明云华迪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保全费806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