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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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佩森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免除原告南京佩森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甲室房屋应向被告***支付的租金4650元,并继续履行原告南京南京佩森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二、驳回原告南京佩森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佩森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