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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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进支行 云南兰圃园艺有限公司 昆明鸿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进支行借款本金68000元、利息3524.47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6日的罚息12380.88元、复利719.29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总和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进支行律师费3878元; 三、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进支行可就抵押物即昆明魅丽青城·尚都国际303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昆房他证(官渡)字第××号]与被告***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昆明鸿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兰圃园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昆明鸿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云南兰圃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