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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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家丰纺织有限公司 莱凯纺织(苏州)有限公司 昆山华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苏州永纺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宝家丰纺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昆山华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租金830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3025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 二、被告莱凯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宝家丰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苏州宝家丰纺织有限公司、莱凯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