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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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敖美化学有限公司 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沪0116民初1931号 原告:上海敖美化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 被告: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敖美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敖美化学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6,725元(以下币种同),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3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26,725元; 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且被告须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元(已减半预交),由原告上海敖美化学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启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记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