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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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远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招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远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欠款418337.50元,并给付以欠款本金418337.5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招远滨海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负担5225元,被告负担7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