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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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再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再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窑炉塌陷造成的损失2527967.78元;

四、驳回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67元,由被上诉人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36元(10950元+6986元)由上诉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55.2元,由被上诉人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38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8元及再审鉴定费5万元,由上诉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927.6元,由被上诉人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54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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