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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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再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再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窑炉塌陷造成的损失2527967.78元; 四、驳回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67元,由被上诉人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36元(10950元+6986元)由上诉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55.2元,由被上诉人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38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8元及再审鉴定费5万元,由上诉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927.6元,由被上诉人招远威达美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54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