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停止对峰尚景云天B8号楼15号、16号门点的强制执行,同时解除对上述两门点的查封; 二、确认原告***与第三人海城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售楼协议书合法有效;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加付10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