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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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8808.76元、罚息86472.56元、复利1334.16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并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60万为基数,按涉案编号为19510502201500002授信协议及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分别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确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瓦房店抱龙明珠53号1单元4层1号,产权证号为瓦房权证共私字第××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在被告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项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所负有的债务范围内就该套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6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连带承担并给付原告;因本案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全部公告费用(以卷宗内公告费微信缴纳记录、发票所载金额为准),由各被告连带承担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