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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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运尸、交通费等共计251165.20元; 二、维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70元,保全费3030元,共计14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823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负担49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1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担180元,***、***、***、***、***负担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7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625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北城支公司负担3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