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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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旭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旭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973010.8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973010.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25%,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旭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持有的重庆旭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5.69%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未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旭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8.56%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未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旭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0.75%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未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被告重庆旭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8.18元,由被告重庆旭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