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德长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广德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德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7480.7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27480.7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43.5元,由被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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