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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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瑞锐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锦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德瑞锐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德瑞科技GPS监控服务中心客户入网协议》于2019年8月20日解除; 二、重庆锦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德瑞锐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差价6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德瑞锐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被告重庆锦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原告重庆德瑞锐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按期缴纳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