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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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44.63元、截止2020年3月31日的透支利息12833.95元,合计112778.58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以透支本金99944.6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透支利息12833.9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40元,减半收取144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到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