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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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偿还本金3849000元、罚息(截止2019年7月15日的罚息170318.25元,以贷款本金38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为标准,从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有权就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彭水县XX街道XX社区XX路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渝(2016)彭水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渝(2016)彭水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在第二顺位抵押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69.6元(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已预交19484.8元),减半收取为19484.8元,由被告重庆市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