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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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天宽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11.98356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11.98356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0%计算); 二、由被告重庆市天宽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0.1696万元; 三、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市天宽广告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变、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提供质押的其名下持有的重庆汉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变、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由被告***、***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5元,减半收取133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62.5元,由被告重庆市天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