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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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71民初11号 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公司律师。 被告: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新平。 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钟欣 审判员于甯一 审判员黄浩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金旭 书记员陈小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