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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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2019年12月20日前的贷款本金6773.74元、利息818.06元、滞纳金151.94元、消费手续费50.40元,本息合计7794.14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贷款本金6773.74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