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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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西运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52893.1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元,减半收取计1538.5元,由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西运输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