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霖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
重庆枫林物流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3月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720215.01元、利息21430.62元、罚息6903.45元,合计748549.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支付自2019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20215.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再上浮50%计付,利随本清;复利以21430.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再上浮50%计付,利随本清),计算本项中罚息和复利时,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按《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借款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予以调整;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0868元;

四、在前述第一至第三项的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有权对登记在重庆枫林物流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的三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渝XXXX(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渝XXXX(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渝XXXX(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霖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至第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霖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若被告***、重庆枫林物流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重庆霖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已预交11154元),由被告***、重庆枫林物流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重庆霖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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