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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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曦、袁绍军的银行存款204320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