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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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共计26131349.83元; 三、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息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分两部分计算,第一笔以2957118.3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23174231.4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五、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52万元; 六、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86630亩林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普子坝村6、8组的房屋和土地(权属证号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房地证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附后)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对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56元,由重庆佳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