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沭阳恒科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恒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沭阳恒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381639.52元及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9月6日;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登记编号为N4-16-2016-0003《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登记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沭阳县房乡、镇他字第00**50号《乡、镇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项下登记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沭阳县房乡、镇他字第00**51号《乡、镇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项下登记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7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31元,减半收取320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沭阳恒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31元。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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