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桦甸顺强贸易有限公司 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桦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桦甸顺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支付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716754.49元; 二、桦甸顺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本金600万元、年利率6.09%上浮50%标准,给付时另行计算; 三、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权利人为吉林桦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坐落于桦甸市新华街X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桦房权证新华街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2464.06平方米)在设定抵押价值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吉林桦城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吉林桦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数额内向桦甸顺强贸易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9元,由***、桦甸顺强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桦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