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顺拓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

二、***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6,889.63元,由***、重庆顺拓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渝B×××××号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89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川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8,990.63元;

二、***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续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7,229.86元,由***、重庆顺拓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渝B×××××号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川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额26,229.8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川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1,513.89元(26,229.86元-4,715.97元);由***承担4,715.97元(非医保药品费用)。诉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上述判决金额予以品迭。

上述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鉴定费2,650元,共计3,965元,由***负担;二审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分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3元、50元,由***负担2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13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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