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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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91.96元及截止2020年8月14日的利息18081.98元,合计168173.94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091.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利息;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港市新兴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东房他证新兴区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款债务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第二款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